关于印发《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障护士队伍素质,保证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依据《护士条例》和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安徽省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试行)》等,在原《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定期考核是指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所需业务技术水平及能力的要求,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和护士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应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考核应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护士聘任(含内聘)护理专业技术职务及晋升晋级高一级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者,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护士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本地区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指定护士考核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承担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对省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定期考核和全省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定期考核资料的评审。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护士定期考核的制度及具体落实措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可以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留存。
第十条 护士定期考核项目包括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护士职业必须秉承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依法执业,品行端庄、医德高尚、严谨慎独、团结协作,不得以医谋私。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注重沟通技巧,体现人文关怀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等。
业务水平考核内容:包括“三基”水平测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护士专业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
工作业绩考核内容:护士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职级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在本岗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单位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进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时,应从平时考核、阶段性考核和终末考核三方面结合进行,每年汇总一次。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三基”水平测试,每年开展1-2次。
第十三条 护士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依据层级管理原则,各医疗机构根据护士岗位和能力进行分级科学管理。
第四章 执业记录
第十四条 由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及时记录并填报,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内。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护士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中任一项不合格,以及发生不良记录者即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1.未经护士执业机构注册擅自进行执业活动的,包括未按时注册、变更、延续、中断执业等情况;
2.护士定期考核周期内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法定假除外);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护士定期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4.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未完成指定考评项目;
5.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7.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
8.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
9.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者。
第十六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护士考核不合格的,应在该项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结果上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护士执业机构,执业机构通知护士本人。
第十七条 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申请。考核组织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护士本人。
第十八条 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者,须取得任期内5个年度的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护士专业技术职称任期内定期考核合格,作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以保障从业人员必备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护士考核组织建制、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二)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情况;
(三)《护士定期考核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护士培训、考核相关费用保障落实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护士定期考核组织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护士定期考核工作;
(二)护士考核机构切实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护士定期考核任务;
(三)建立健全《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及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对当事人或机构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一)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者;
(二)有弄虚作假、殉私舞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利用培训基地之名索要、收取他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落实护士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建立完善护士准入后监管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护士定期考核是护士执业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护士培训和在职管理,促进执业护士不断更新知识与技能,保障护士必备的业务技能水平,保证临床护理服务质量和病人安全。
第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在省卫生计生委领导下,委托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包括对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和全省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以及对全省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定期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落实护士定期考核项目和项目验证工作。
第五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考核应按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新入职护士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的规定,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 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做好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承担本单位和所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负责护士集中培训和考核任务。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院,可申请作为护士定期考核机构:
1.具备高等医学院校护理学普通本、专科临床教学能力;
2.医院床位≥300张;
3.自愿申报,经现场评审达到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九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护士定期考核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每年召开护士定期考核考评工作会议和复核工作会议,对护士定期考核结果进行评定,实行集体评议。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单位在职护士《护士定期考核档案》,记录所有考核项目、执业记录及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晋升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单位将考核材料上报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并公示。
第四章 集中培训及管理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是依据护士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所需业务技术水平,集中时段对护士实行分层次、分类别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及管理。不能完成Ⅱ类学分培训任务者,可以通过集中培训完成。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护士集中培训项目:
1.市级批准认可的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项目(授Ⅱ类学分);
2.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院级提供的专项培训(授Ⅱ类学分)。
第十七条 集中培训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和护理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凡面向农村基层护士的集中培训、卫生突发应急事件的培训等属集中培训推广项目,优先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晋升高级职称者,定期考核机构收集材料,通过当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上报省护理质控中心。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应妥善保管集中培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五章 考核项目验证与结果认定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中的“三基”水平测试是护士每年都要接受的常规考核项目,应于每年年底汇总、评定一次。
第二十条 护士本人应如实填写《年度护士定期考核表》并签名,表明其依法执业、接受继续教育和“三基”考核、临床服务中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或处罚等。护士本人必须提供能证明其有效性的相关资料,由所在科室及执业机构签署考核意见,由护士考核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晋升高级职称者上报省护理质控中心。
(一)护士、护师
3.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任期内平均每年不少于50个。
(二)主管护师
3.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需完成既定夜班轮值数,任期内平均每年不少于30个,护士长不少于15个。50岁以上人员若不晋升高一级职称,夜班不做要求,从事社区工作的护士可不提供夜班证明;
4.提供临床带教资料(适用于具有带教资质的医院及科室);
(三)副主任/主任护师
1.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合格证明,任期内国家级Ⅰ类学分5-10学分。
2.负责或指导抢救危重病人的数量和质量,具体要求由各家医院根据情况制定;
3.能解决本专业的护理疑难问题,提供承担院内外护理会诊的资料;
(四)社区护士
1.每年新建健康档案或管理、随访重点人群(各社区医院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数目);
2.每年参与社区健康宣传、义诊、讲座(各社区医院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数目);
3.每年参与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各社区医院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数目);
4.参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资料;
5.参与社区卫生监督、突发事件处理或随访资料;
第二十二条 新入职护士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获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给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三级综合医院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入职护士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完成培训。其他医院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晋升高级职称的护理定期考核结果确认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医疗机构需保证资料真实性,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应相关,所提供的临床、教学、科研资料应达到规定要求并真实、可信;提交资料应与本人从事岗位相符;夜班轮值应有院、科两级证明,并需医院公示后,逐级上报至市、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经专家复核后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公示。度定期考核结果,定期考核机构和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各存档1份。
第二十四条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受到本单位、本系统及其以上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本机构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的情况。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发生执业不良记录的,应不受上报时限及时报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护士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认定,遵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确认不合格的,将在验证工作结束后10日内通知相关市或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所辖区域内的护士所在执业机构,执业机构负责通知护士本人。
第二十七条 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单位证明和相关资料。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将复核意见报省卫生计生委,并通知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护士被暂停执业活动期满要求再次对其考核者,应由护士执业机构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委托申请,同时提交单位证明和相关资料。对护士的再次考核采取复验、函调、现场考评等方式进行,由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考核结果报送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六章 督查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对全省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主要内容是:
(一)各级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给的任务;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定期考核工作之前需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三)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配备专人管理;
(四)切实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高效便捷地开展护士定期考核工作;
(五)切实维护护士的在职培训权利,促进护士的专业成长,确保护理质量和病人安全;
(六)不得利用护士考核、验证之机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护士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成绩与合格结果的,一律予以取消,并判定为不合格;追究考评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期考核机构资格。
(八)现场督查。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地、本机构实际,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和下级考核组织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将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首次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应由护士本人据实填报个人资料,所在执业机构核准并留存。
第三十二条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解释。